卷十 · 万章下 · 四
万章问曰:“敢问交际何心也?”
孟子曰:“恭也。”
曰:“‘却之却之为不恭’,何哉?”
曰:“尊者赐之。曰:‘其所取之者义乎,不义乎?’而后受之,以是为不恭,故弗却也。”
曰:“请无以辞却之,以心却之,曰:‘其取诸民之不义也’,而以他辞无受,不可乎?”
曰:“其交也以道,其接也以礼,斯孔子受之矣。”
万章曰:“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(1),其交也以道,其馈也以礼,斯可受御与?”
曰:“不可。《康诰》曰(2):‘杀越人于货(3),闵不畏死(4),凡民罔不(5)。’是不待教而诛者也。殷受夏,周受殷,所不辞也。于今为烈,如之何其受之?”
【注释】
(1) 御:阻止。这里指拦路抢劫。
(2) 《康诰》:《尚书》篇名。
(3) 越:虚词,无义。于货:取其货。
(4) 闵:通“暋”,强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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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 (duì):同“憝”,怨恨。
【译文】
万章问道:“请问交际时该持怎样的心情?”
孟子说:“恭敬。”
万章说:“常言道:‘一再拒绝人家的礼物是不恭敬的。’为什么?”
孟子说:“尊贵的人有所赏赐,自己先考虑,‘对方得到这礼物的办法,是合乎义,还是不合乎义’,考虑妥当了,才接受,这样做是不恭敬的,所以说不该拒绝。”
万章说:“不要直说拒绝,而是心里拒绝,心里说‘对方从老百姓那里得到这东西的办法,是不义的’,而用别的借口推辞,不可以吗?”
孟子说:“对方按规矩结交我,按礼节接待我,这样的话,连孔子也都是会接受的。”
万章说:“如今有个在城门外拦路抢劫的人,他按规矩结交我,按礼节馈赠我,这样可以接受他抢来的东西吗?”
孟子说:“不可以。《康诰》说:‘杀人而抢夺人家的财物,强横而不怕死,这种人,是没有人不怨恨的。’这是不必先教育就可以杀掉的人。殷接受了夏这条法律,周接受了殷这条法律,没有改动过。现在抢劫比以往还厉害,怎么能接受呢?”
曰:“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,犹御也。苟善其礼际矣,斯君子受之,敢问何说也?”
曰:“子以为有王者作,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(1)?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?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,充类至义之尽也(2)。孔子之仕于鲁也,鲁人猎较(3),孔子亦猎较。猎较犹可,而况受其赐乎?”
曰:“然则孔子之仕也,非事道与?”
曰:“事道也。”
“事道奚猎较也?”
曰:“孔子先簿正祭器(4),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。”
曰:“奚不去也?”
曰:“为之兆也(5)。兆足以行矣,而不行,而后去,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(6)。孔子有见行可之仕,有际可之仕,有公养之仕。于季桓子,见行可之仕也(7)。于卫灵公,际可之仕也(8)。于卫孝公,公养之仕也(9)。”
【注释】
(1) 比:同。
(2) 充类:类推。
(3) 鲁人:指鲁国士大夫。猎较:大夫率士众打猎,猎时以所获猎物各归猎者所有,作为祭祀祖先的祭品。较:争夺。按,以猎物为祭品,本是诸侯之礼,且猎物悉数归公;猎后再通过习射的成绩,决定各人应得猎物的多少,以示辞让。孔子时,大夫亦僭用此礼,且不依古法习射,则猎时自必互相争夺,所以孟子认为是不合礼的。
(4) 簿正:在簿书上规定。
(5) 兆:开始。
(6) 淹:停留。
(7) 行可:可行其道。
(8) 际:接。指对自己的礼节待遇等。
(9) 公养:指对一般贤者的礼节待遇等。
【译文】
万章说:“现在的诸侯对百姓巧取豪夺,和拦路抢劫一样。如果搞好接待的礼节,君子就可以接受他的礼物,请问这有什么说头?”
孟子说:“你认为今天假如有圣王兴起,将把当今的诸侯通通杀掉吗?还是教而不改再杀呢?不是自己所有,却把它弄到手——把这种行为叫做强盗,这只是类推到义理的极端。孔子在鲁国做官,鲁国士大夫在打猎时争夺猎物,孔子也在打猎时争夺猎物。打猎时争夺猎物都可以,何况接受赏赐呢?”
万章说:“那么,孔子做官,不是为了发扬道吗?”
孟子说:“是为了发扬道。”
“为了发扬道,为什么还在打猎时争夺猎物?”
孟子说:“孔子先在簿书上规定可用的祭器,又规定不得用别处打来的猎物供在簿书上所定的祭器内。”
万章说:“孔子为什么不离开鲁国呢?”
孟子说:“孔子是先试一下。试过了证明可行,而竟不得推行,这才离开,所以孔子不曾在一个地方待满三年。孔子有时是因可行其道而做官,有时因君主对自己的礼遇不错而做官,有时因君主养贤而做官。对季桓子,是因可行其道而做官;对卫灵公,是因君主对自己的礼遇不错而做官;对卫孝公,是因君主养贤而做官。”